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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孝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孝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76号罪犯田孝梅,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2001年1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孝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宣判后,田孝梅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29日对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6月29日对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田孝梅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张秀发与田孝梅、丘长委联系贩毒,张秀发购买毒品200余克。同年7月7日上午,张秀发让范自力、程兰英携带毒品海洛因200余克,毒品底料150克,到项城市胡营村田孝梅、丘长委合租的房屋内。经丘长委、田孝梅介绍,范自力、程兰英以每克520元的价格,把200余克毒品贩卖给邓同珍、秦秀兰140余克,贩卖给闫桂荣50余克,共得毒赃102800元。当天下午田孝梅等被当场抓获,缴获毒赃102800元,实验毒品用的小黄瓷缸一个,称毒品用的小铜称一杆。田孝梅系主犯,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田孝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孝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