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3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宋某,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张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张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张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张某5,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