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章施与王冲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施,王冲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094号原告章施,女,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王冲冲,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施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巧(兼)书记员 唐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