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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章施与王冲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施,王冲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094号原告章施,女,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王冲冲,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施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巧(兼)书记员 唐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