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94号被执行人:胡元,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执行胡元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