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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高勇、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高勇,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中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勇与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