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申请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财保2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东南角金谷园21号楼1层商铺-10、-11、-12。负责人:杨建月,行长。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11号区。法定代表人:郝明。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