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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竺引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竺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6号(轿辰大厦21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591561001M。法定代表人:栗茂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竺引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竺引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竺引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