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永强与李攀、李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强,李攀,李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1171号申请人:曹永强,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李攀,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李钿,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曹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攀、李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钿已履行40000元,剩余债务443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曹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攀、李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