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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亚飞与肖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飞,肖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93号原告余亚飞,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锋,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亚飞与被告肖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亚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亚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亚飞负担。审 判 长  熊光烈审 判 员  肖丰玉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