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亚飞与肖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飞,肖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93号原告余亚飞,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锋,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亚飞与被告肖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亚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亚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亚飞负担。审 判 长 熊光烈审 判 员 肖丰玉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