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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小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斌,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清清、被告人孙小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孙小斌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乡县桑园镇往县城方向行至316国道2068KM+1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逆向行驶的陕F39461号低速自卸货车相碰,致其本人倒地受伤。案发后,民警依法对孙小斌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并提取血样。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小斌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145.6mg/100ml。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小斌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122案件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西乡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派车存根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关于孙小斌危险驾驶案工作说明、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对被告人孙小斌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液抽取照片、孙小斌在医院抽血视频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汉辉司所[2017]毒化检字第9号毒物检验报告书、证人李某、乔某、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斌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孙小斌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小斌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小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