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廷万与陈大明、田亚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廷万,陈大明,田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代廷万,男,1963年5月22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陈大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田亚琼,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代廷万与陈大明、田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大明、田亚琼支付代廷万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大明、田亚琼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代廷万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大明、田亚琼支付代廷万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大明、田亚琼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大明、田亚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陈大明、田亚琼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廷万100000元及利息,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陈大明、田亚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陈大明、田亚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