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智栋与王海军、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栋,王海军,徐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568号原告:张智栋,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晓玲,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智栋诉被告王海军、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智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5万元借款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海军以做汇源饮料生意为由,通过朋友吕艳阳介绍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月息1.5分。原告从银行提现5万元交付给被告王海军,王海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本息分文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王海军、徐晓玲均未予答辩。原告张智栋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海军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2.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提现5万元的事实;3.证人吕艳阳的证人证言。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王海军出具的借据系原件,二被告未出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加盖了银行业务专用章,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证人证言综合考量,本院对案涉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1日,原告张智栋通过朋友介绍,从其中国银行账户提现5万元,交付给被告王海军,王海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张智栋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息1分5厘)王海军2016.3.21号”。嗣后,借款本息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王海军返还案涉借款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海军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徐晓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结合本案,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王海军、徐晓玲应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徐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张智栋5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海军、徐晓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景萍人民陪审员 常会敏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