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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江、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张超,孙琛,李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琛,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立军,男,1975年4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江与被执行人张超、孙琛、李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