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都君与于泽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君,于泽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都君,女。委托代理人:刘勇,男。被执行人:于泽玖,男。申请执行人都君与被执行人于泽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辽0283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6217.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119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房产及股权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年末前给付5000元,余款分期给付,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