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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张某、卢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张某,卢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2242号原告:卢某1,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张某,女,193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卢某2,女,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受理的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芦俊元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芦俊元于2006年11月17日去世,其夫妻有子女二人,儿子卢某1、女儿卢某2。芦俊元有继承人三人,为张某、卢某1、卢某2。芦俊元与张某夫妻共有的坐落于青县会川路南侧康泰小区15#楼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青房权证清州镇字第××号),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三方协议书,张某在生前居住在该房屋;在被告张某去世后,该房屋(产权证号:青房权证清州镇字第××号)所有权全部归原告卢某1所有,被告卢某2在被告张某去世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洪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