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482号被告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和朱某某(男,外号拉莎,已被行政处罚)均为吸毒人员,曾是邻居关系。2016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朱某某路过被告人位于本市祥和居小区万丰园4号楼楼下时,想吸食毒品,遂到2单元604室被告杜某某家中,二人分别注射了朱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次日9时许,被告人再次容留朱某某在其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1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又一次容留朱某某在其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后,二人被接群众举报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提取注射毒品针管2支。公安机关现场检测的报告书显示,被告人与朱某某尿液吗啡测试结果呈阳性。二人对吸毒事实均认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物品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及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