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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405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军,男,199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韦军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韦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韦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