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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代祥坤与顾士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祥坤,顾士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055号原告:代祥坤,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顾士权,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代祥坤与被告顾士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代祥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祥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洁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