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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