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某与车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车某。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车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补偿款34500元。被执行人车某未在法定期间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车某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以及其他证劵、车辆、房产等财产,并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两坨指挥部的部分补偿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