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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田志东与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东,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海汽贸公司),王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田志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大冯山人,住绥德县名州镇八库。被执行人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海汽贸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龙泉路二汽服务站旁。法定代表人王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艳萍,女,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千狮路老区办家属院。关于田志东与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陕08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尚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开有账户,现���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