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被执行人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法定代表人项俊,主任。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监字(200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处罚人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国土监字(200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0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武行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