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甲、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宋某甲,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人,农民。被执行人宋某甲,女,1993年6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马某与宋某甲、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了(2016)晋052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某甲、宋某某返还原告马南彩礼款60000元;二、被告马某返还被告宋亚妮个人财产被子四条、蚕丝被两条、四件套两套、布衣柜一个。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负担1365元。权利人马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七日内自觉履行。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宋某某履行4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某甲、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宋某某不在其村居住无法找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