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乐乐、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乐乐,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乐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57852515-3。法定代表人:蒋锦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小型轿车和徐乐乐提供担保的皖J×××××号小型轿车,限制其车辆过户,现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小型轿车和徐乐乐提供担保的皖J×××××号小型轿车的限制车辆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