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02执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军亮申请执行郭霞、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亮,郭霞,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8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亮,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霞,女,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云,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亮与被执行人郭霞、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霞、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平建材市场的X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查封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