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兴华、余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兴华,余德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76号申请人:四川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1单元190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78869404。法定代表人:张乐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兴华,男,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余德凤,女,汉族,住:什邡市。原告四川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兴华、余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8万元的机器设备、厂房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樊兴华(包括什邡市兴华正信家禽良种场)、余德凤名下的价值7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大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