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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春田与李照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田,李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田,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李照民,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执行李春田与李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在执行中查明,居住地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春田表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照民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春田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