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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桂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李桂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804号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8号六层699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彪,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璐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