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爱粉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6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胡爱粉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籍贯河南省登封市户籍所在地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43号指控事实2014年4月16日、7月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13)登民一初字第2102号、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爱粉偿还刘某某借款75万元,偿还王某某借款45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19日、9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分别依上述生效判决对胡爱粉强制执行。后被告人胡爱粉在拥有三套房产且将其中一套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至2017年4月仍未得到履行。经查,被告人胡爱粉的三套房产分别位于登封市崇高路中段北侧七星街、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1302、1303号。指控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胡爱粉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胡爱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爱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爱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已经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胡爱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