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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县金与邓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县金,邓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民初960号原告:李县金,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仕宝,男,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邓金���,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县金与被告邓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县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仕宝到庭参加诉讼。邓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金祥偿还李县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为标准,自2015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2日,邓金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县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邓金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邓金祥至今未还借款。邓金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2日,邓金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县金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邓金祥出具了一份借条交李县金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县金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借期为壹年(即至2015年7月11日)。借款人邓金祥2014年7月12日”。借款后,邓金祥按约还款。经李县金催讨未果。本院认为,李县金与邓金祥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邓金祥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李县金请求邓金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县金主张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邓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邓金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李县金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邓金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付李县金借款本金100,000元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邓金祥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单位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账号14×××32)。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莲附注: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