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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机构代码证号:73816437-8。法定代表人:李长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岩湖村村北,机构代码证号:59520431-9。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执行董事。上诉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薛城区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书面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20元,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但未在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杜兆锋审判员  党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