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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葛玉锁申请��行麻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锁,麻跃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86号申请执行人葛玉锁,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麻跃增,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葛玉锁申请执行麻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572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麻跃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葛玉锁借款15��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麻跃增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葛玉锁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8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