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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苗敏与任优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敏,任优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977号原告:苗敏,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昌法,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优豪,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义,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敏诉被告任优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