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明亮与高建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亮,高建民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60号原告:马明亮,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高建民,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马明亮与被告高建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马明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马明亮负担。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卓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