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程琳与华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琳,华雄实业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91号申请人程琳,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程琳与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