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7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772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林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林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772号之二原告: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镇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金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霞,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林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区三金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柴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林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林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林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常州市榛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凌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