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军喜、刘梅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军喜,刘梅香,刘小红,赵桂莹,张明珑,申超,刘玉梅,彭兴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834号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29号天一名邸1幢260A8。法定代表人邱增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军喜,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梅香,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曾军喜之妻。委托代理人黄永兴,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刘小红,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赵桂莹,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张明珑,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申超,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玉梅,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被告彭兴旭,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军喜、刘梅香、刘小红、赵桂莹、张明珑、申超、刘玉梅、彭兴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萍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谢云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