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恢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长林、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冯长林,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冯长林,男,生于1978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珍,女,生于1977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长林、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冯长林、陈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川1321执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南部县XX小区的口面房二间、住房五套即1-1号、1-2号、2-1号、3-1号、4-1号、5-1号、6-1号,建筑面积586.2平方米;南国用(2013)第019312号),该查封房屋并于2015年2月6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并在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南房他证南部字第2015000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以(2017)南部法技委字第1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四川诺力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查封房屋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我院以川诺力达房评字2017第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估价结果为:1-1号,19.49万元;1-2号,20.25万元;2-1号,22.99万元;3-1号,23.42万元;4-1号,23.64万元;5-1号,22.99万元;6-1号,12.1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冯长林、陈珍于2010年8月21日将其所有的4-1号的房屋以150000.00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梁天荣,案外人梁天荣已占有使用,该套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长林、陈珍所有位于南部县XX小区的口面房二间、住房四套即1-1号、1-2号、2-1号、3-1号、5-1号、6-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