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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万林、刘四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林,刘四娃,张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25号被执行人:杨万林,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居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刘四娃,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张甫洪,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杨万林、刘四娃、张甫洪罚金一案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云03刑终7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杨万林罚金20000元、刘四娃罚金15000元、张甫洪罚金10000元。我院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杨万林、刘四娃、张甫洪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张甫洪于2017年2月9日交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杨万林2017年3月22日交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四娃之妻孔德芬患病、三被执行人均以困难为由,未及时履行罚金,现有37000元的罚金未得到实现。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冲华审判员  钱忠文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求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