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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朝东与王富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朝东,王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临翔区圈掌街22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朝东,男,1976年9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609052485,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那朗组5号。被执行人:王富来,男,1981年2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102242417,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那蚌组丫口田安置点。本院在执行临沧汇邦��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朝东与王富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富来名下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对被执行人在临翔区马台乡人民政府的移民长效资金进行扣留,按年提取。本案被执行人王富来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1411.9元,执行费539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233元,执行费539元已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应群审 判 员 张 绍 强人民陪审员 俸 传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星 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