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姚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生,姚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民初524号原告:李荣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姚敏,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李荣生与被告姚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生,被告姚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荣生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屋所欠的165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1000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春天为其装修瑞泰心里程5号楼的房屋,价格为23500元。因被告暂时缺钱,约定先期预付7000元,等过渡费下来后在一次性付款。装修完毕后,被告屡次以不满意为借口拖欠装修费至今,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姚敏辩称:当时口头约定费用15000元左右,原告预算17000元左右,首付7000元,2016年6月1日搬家进驻,装修存在多处不合格,门、墙面、地板、油烟机等多处需要维修。李荣生和姚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装修总价款的问题,原告提供了微信记录及短信记录说明了施工项目及所欠装修款的数额,被告在微信及短信记录中仅对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并未对价款作出说明,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尚欠16500元装修款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荣生于2016年春天为姚敏装修瑞泰心里程5号楼的房屋,装修项目包括墙面喷漆,墙面吊顶、客厅、卧室的强化地板,卫生间的马桶,厨房的灶具,台面,门及门套等,总价格为23500元,被告先期预付7000元。装修完成入住后,姚敏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墙面开裂,门框裂缝、门压条脱落、阀门锈蚀、踢脚线翘起等一系列问题,经原告维修后仍未改善。现原被告均不同意由原告再对房屋进行修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姚敏与李荣生口头约定装修内容,且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李荣生依口头合同约定索要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该涉案房屋装修存在诸多问题,原告应当对装饰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存在问题的列举,结合市场环境及对房屋所有者维修消耗精力的补偿,本院认为维修费用酌情认定为4000元为宜,故被告姚敏应当支付拖欠原告李荣生的装修款11650元。因李荣生要求姚敏支付1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李荣生的工程款11650元;二、驳回原告李荣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李荣生承担35元,被告姚敏负担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