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939孙冬芹与周广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芹,周广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939号原告:孙冬芹,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周广华,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孙冬芹与被告周广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孙冬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冬芹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孙冬芹负担。审 判 长 胡蔷薇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