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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74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吕学鹏,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委托代理人:朱清华,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邓晓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学鹏及原审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为174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