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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志华与被执行人吕赛、聂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华,吕赛,聂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贺志华,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吕赛,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聂桂华,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志华与被执行人吕赛、聂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到期无法处置,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