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金龙与韦光潮、李春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龙,韦光潮,李春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民初504号原告:朱金龙,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光潮,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李春三,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朱金龙与被告韦光潮、李春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光潮、李春三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韦光潮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法定最高标准计算);2、被告李春三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韦光潮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三分,且该借款由被告李春三进行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韦光潮、李春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被告韦光潮由被告张飞进行担保,向原告朱金龙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息为三分。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韦光潮、李春三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韦光潮欠原告朱金龙借款20000元,有被告韦光潮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月息三分超过法定最高标准,因而要求两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法定最高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故本院依法支持的利息为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李春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对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均未作出约定,应认定被告李春三提供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法定。被告韦光潮、李春三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光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金龙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春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韦光潮负担。未交纳费用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海南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人民陪审员 张贵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