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冀军庆、张新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军庆,张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恢1号申请人冀军庆,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武安市。被申请人张新明,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申请人冀军庆与被申请人张新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冀军庆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新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