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陆鹏飞与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鹏飞,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孙昌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912号原告:陆鹏飞,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玲,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星,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与砀山路交口栖霞山庄2幢1706室。负责人:孙昌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75号写字楼A3-08号。法定代表人:邢建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昌保,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陆鹏飞诉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孙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陆鹏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鹏飞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