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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卢发新、唐仕平、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发新,唐世平,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卢发新,男,生于1963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世平,又名唐仕平,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杨春华,女,生于1970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卢发新与唐世平、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世平、杨春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发新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世平、杨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卢发新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