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连培申请恢复执行刘德辉、黄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培,刘德辉,黄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连培,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德辉,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芸,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胡连培申请恢复执行刘德辉、黄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刘德辉、黄芸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和股份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德辉、黄芸有位于四川省简阳市的停车位、商业用房、住房,本院依法对以上房产进行了全部查封后,并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在拍卖中的停车位以130015元成交,商业用房以240775元成交,住房的房产由于付国民提出执行异议,该案目前正在上诉中,此房暂不能执行。本院将上述两处财产的拍卖款共计370790元,扣去执行费11800元后,余款358990元全部支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本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