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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负责人:洪国飞,行长。被执行人:张静,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百度搜索“”